第二十九条

有效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