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二十九条有效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