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十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