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