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