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