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