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