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