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九十一条已废止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