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