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