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