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