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