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