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