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第二十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衔级。降低衔级不适用于随员衔。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其衔级相应终止。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