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第十四条有效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二)副总领事:参赞衔;(三)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四)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五)领事随员:随员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