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第十二条有效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