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有效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