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