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