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已修改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