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