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条已修改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