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