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