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