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