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