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三十条已废止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