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