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