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