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