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