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