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