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