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