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