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七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