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五条已修改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