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