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