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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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