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