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九条已修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