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已修改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