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 奖励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