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