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